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商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现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印发给你们,望各处(室)遵照执行。 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9、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0、《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1、其他涉及商务职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各执法岗位责任分解 (一)厅长执法责任:全面负责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商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副厅长执法责任:负责分管处室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商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各处(室)处长、副处长执法责任:处长负责本处室所负责执行的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商务法律、法规的行为,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执法工作。 (四)工作人员执法职责:根据岗位分工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各项工作事宜,并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商务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各处室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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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处室 |
具体项目 |
法律依据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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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管理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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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管理处 |
合资、合作企业承包、委托经营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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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处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国家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5项;《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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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管理处 |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 |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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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改革处 |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
《国家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83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
普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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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流通管理处 |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 |
《国家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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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系建设处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各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进行执法,在执法工作中出现执法过错的依照《商务系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中的《陕西省商务厅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人责任。 五、本制度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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