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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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6 11:32 文章来源:法规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变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变更是指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而申请对原行政许可予以改变的;依法属于取得另一行政许可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条 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失效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条 对变更行政许可的,应认真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本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陕西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
第四条 对作出不予变更的,本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陕西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不准变更决定书》。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作出书面决定前,向被许可人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
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二章 延续制度
第五条 对有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应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第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对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及时审查,并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本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陕西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
第八条 对作出不予延续的,本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陕西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不准延续决定书》。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作出书面决定前,向被许可人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
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三章 撤销制度
第九条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许可保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维持行政许可体现的利益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拟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向被许可人告知拟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本机关应出具《陕西省商务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对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撤销行政许可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维持行政许可决定保护的被许可人的利益及维护社会关系稳定体现的利益的,应不予撤销。
第十三条 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四章 注销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
第十五条 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前,应向被许可人告知拟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决定注销行政许可的,本机关应出具《陕西省商务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对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收回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注销行政许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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